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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阳县脱贫攻坚产业扶持办法(试行)》等七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
2016-05-30 09:39  

山阳县脱贫攻坚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十三五”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完成,进一步加快我县贫困人口脱贫步伐,促进农民稳步增收,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总体思路:立足我县资源,以市场为导向,以促进贫困户脱贫为目标,以发展县域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扶持、企业引领、合作社带动、贫困户主体”的思路,通过现代农业园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示范带动作用,充分调动贫困户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做大做强我县优势特色产业,做优做特“商洛八大件”、“山阳四宝”等山地农产品品牌,不断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夯实农民增收基础,为实现我县贫困人口全面脱贫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扶持原则:政府引导,贫困户广泛参与,贫困户收益原则;扶优、扶大、扶强和扶贫、扶弱、扶小相结合的原则;生态、高效、循环发展项目优先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和一镇一业、一村一品相结合的原则;精准施策、重点扶持、跟踪问效原则。

第四条 扶持对象:①全县在册贫困户;②吸纳贫困户实现稳定就业的县内现代农业园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③与贫困户签订产业订单、托(代)养协议的县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④对从事特色农产品收储、配送、包装、销售的加工营销县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⑤贫困户新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产品直销店、网店等。

第五条 大力发展特色种植业。

1.贫困户发展马铃薯、油菜、高山蔬菜1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1000元贷款额度扶贫贴息。

2.贫困户发展中药材、油用牡丹3亩以上的,每户直补1000元,并每户一次性补助4万元贷款额度扶贫贴息。

3.贫困户发展魔芋、九眼莲1亩以上的,每户直补1000元,并每户一次性补助4万元贷款额度扶贫贴息。

4.贫困户发展食用菌4000袋以上的,每户直补1000元,并每户一次性补助4万元贷款额度扶贫贴息。

第六条 大力发展特色茶果业。

1.贫困户发展茶叶3亩以上的,每户直补1000元,并每户一次性补助4万元贷款额度扶贫贴息。

2.贫困户发展良种核桃、板栗,种苗由政府免费提供。

3.贫困户新发展大樱桃、优质葡萄、猕猴桃等水杂果,每亩一次性补助1000元贷款额度扶贫贴息。

第七条 大力发展特色养殖业。

1.贫困户托养5头以上育肥肉牛,每户直补1000元,并每户一次性补助4万元贷款额度扶贫贴息。

2.贫困户年出栏肉羊20只以上的,每户直补1000元,并每户一次性补助4万元贷款额度扶贫贴息。

3.贫困户笼养蛋鸡500羽以上的,每户直补1000元,并每户一次性补助4万元贷款额度扶贫贴息。

4.贫困户散养土鸡100只以上,每户直补1000元,并每户一次性补助4万元贷款额度扶贫贴息。

5.贫困户养殖生态黑猪5头(至少1头能繁母猪)以上的,每户直补2000元,并每户一次性补助2万元贷款额度扶贫贴息。

6.贫困户发展水产养殖1亩以上的,每户一次性补助5万元贷款额度扶贫贴息。

7.贫困户发展蜜蜂养殖10箱以上的,每户直补1000元, 并每户一次性补助4万元贷款额度扶贫贴息。

第八条 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龙头企业、合作社、现代农业园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带动贫困户发展特色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10户以上贫困户发展特色农业,户均年增收1.2万元以上的,政府给予贷款贴息、项目扶持、以奖代补三种方式支持,单个支持对象只能享受一种支持政策,多重资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受支持政策不能叠加。

贷款贴息:贷款方式为统贷统还,贴息额度按带动贫困户数所需贷款核算,期限为3年。对从事种植业、茶果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每户5万元的贷款额度兑现;对从事养殖业的新型经营主体,以每户10万元的贷款额度兑现。

项目扶持: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入的各类项目扶持资金,每扶持3000元,须带动1户贫困户如期脱贫。

以奖代补:对不需贷款贴息和财政未予扶持带动贫困户实现稳定脱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1年稳定脱贫的,政府奖励3000元/户,2年稳定脱贫的奖励2000元/户,3年稳定脱贫的奖励1000元/户。

第九条 大力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营销业。鼓励各类经济组织推行“合作代工、贴牌生产、互利双赢、经营脱贫”模式,指导和带动贫困户挖掘本地农产品传统加工工艺,开发特色传统农产品。对从事特色农产品收储、配送、包装、销售的加工营销企业,按其带动实现稳定脱贫的贫困户数,给予不高于5万元/户标准的贷款额度贴息。对带动作用明显并对农产品加工营销贡献特别突出的,政府酌情给予重奖。

第十条 大力发展旅游业。全县3A级以上旅游景区各提供总岗位数30%以上的就业岗位和20%以上的营业摊位安排附近贫困户就业。将具备发展乡村旅游条件的贫困村优先纳入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每年县旅游发展资金40%以上用于支持美丽乡村旅游设施建设、宣传营销、开发以“商洛八大件”、“山阳四宝”为主要品牌的商洛旅游商品。每年县旅游发展资金拿出5%,用于奖励扶持脱贫成绩突出的旅游景区、旅游商品企业、农家乐经营户和旅游专业合作社。

第十一条 大力发展光伏产业。加快推进“十万户光伏扶贫”行动。鼓励贫困户利用屋顶、庭院空闲地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每户装机5千瓦,户均年增收6000元。对单户装机5千瓦以上的贫困户给予5万元贷款额度3年贴息,并免费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业。加大“互联网+”电商扶贫力度,鼓励贫困户参与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电子商务平台、行业网站和专业网站等电子商务专业服务平台建设。在18个镇办建立电子商务中心站、100个中心村设立电子商务服务站(景区服务站),培养农村电商创业人员队伍1000人。对贫困户兴办的电商网店,免费提供技术培训,并按网店交易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以奖代补扶持。

第十三条 大力发展支持转移就业。稳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规模,以就近就地转移就业为主,提高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把优先安排贫困户转移就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全县每年贫困户转移就业人员稳定在0.8万人左右,保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家中有1-2人转移就业。对与贫困人口签订三年以上就业劳动合同并使贫困人口实现稳定脱贫的机构免费提供技能培训,并参照第八条以奖代补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大力发展商贸流通服务业。对吸纳贫困户从事商贸流通服务且实现如期稳定脱贫的县内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参照第八条以奖代补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大力支持企业扶贫。鼓励企业开展“1+N”帮扶行动。企业吸纳贫困户劳动力10人以上进厂就业或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实现人均年增收1.2万元以上的,政府给予企业贷款贴息。对企业每吸纳1名贫困户人员1年脱贫的,政府按5万元贷款额度贴息;2年脱贫的,按4万元贷款额度贴息;3年脱贫的,按3万元贷款额度贴息。

第十六条 大力支持产权交易。鼓励贫困户采取入股、出租等方式,依法有偿流转承包土地、林地、自有房产,激活产权,增加财产性收入,实现脱贫。对有偿流转土地且吸纳贫困户参与生产的,按签订合同补贴50元/亩。

第十七条 大力扶持鼓励贫困户自主创业。对贫困户无需政府直补和贷款贴息自主创业且如期实现脱贫的,政府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十八条 对贫困户发展本办法尚未涉及的特色农业产业实现脱贫的,每户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万元贷款额度贴息。

第十九条 贫困户发展产业2项(含2项)以上的,每户累计扶持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元。

第二十条 资金实行“镇(办)申请、部门验收、领导小组审核、财政部门兑付”的产业扶持资金兑现办法。即:各镇办根据脱贫攻坚示范村所发展产业的季节特性,选择最佳验收时间,先进行自查验收,然后书面向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领导小组抽调相关部门技术干部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不低于50%的抽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镇办统一填写补贴资金申请单,附项目验收清单,经领导小组审核、县领导审批后由县财政局负责兑付;以物资形式补贴的,还应由物资供、收双方共同出具证明材料,并提供正式税票;对贫困户发展的较为零碎的产业,以村为单位造册登记,农户签字盖章确认,由镇政府审核无误后,以政府文件形式报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经县领导小组审核属实后,由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打入贫困户一折通账户。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政府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精准脱贫计划相配套,计划当年脱贫的贫困户适用本办法所规定的直补、贴息或奖励政策;当年未纳入脱贫计划的贫困户原则以贴息支持为主,不适用于直补和奖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废止,由山阳县发改局、农业局、林业局、电商办、人社局、旅游局、经贸局、国土局、地税局负责解释。

山阳县脱贫攻坚教育扶贫、易地搬迁、生态补偿、社保兜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省市相关规定和商洛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商洛市脱贫攻坚实施规划》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教育扶贫扶持办法

第二条 加大农村贫困学生政府资助力度,除按规定享受普惠性资助政策外,再从以下7个方面给予资助,确保不让一名农村贫困学生因贫困而失学,实现资助全覆盖。

(一)对农村贫困家庭在园幼儿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750元。

(二)对农村义务段贫困寄宿生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

(三)对农村普通高中贫困学生发放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特困生2500元、贫困生1500元。率先对全县建档立卡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生免除学杂费。

(四)对农村贫困中高职院校(含职业高中、普通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院校)在校生,除享受国家职业教育资助政策外,每人再一次性给予3000元生活费补助。在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就读的贫困户及移民搬迁户子女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全免。

(五)对在全日制专科以上高校(含高职)就读的农村贫困学生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生每年8000元。

(六)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校(含高职)就读的农村贫困学生发放助学金,特困生3500元、一般困难生2500元,对其中品学兼优的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七)统筹整合扶贫、民政、共青团等部门助学资源,重点对农村贫困大学生给予无偿资助。

第三条 积极倡导广大干部职工、社会各界爱心人士与农村贫困学生开展结对帮扶,各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对农村建档立卡的特困学生进行重点资助。

第四条 以县域绿色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服务、电子电工和技术应用、现代医药、农村电商、餐饮厨艺、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等为重点,依托县职教中心,统筹整合“人人技能工程”、“雨露计划”、“职业农民培训”、“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等培训资源,大力开展定向、定岗、订单式转移就业免费培训,增强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技能和致富能力。

第五条 以我县特色农业以及中药材、高产农作物和特色种养殖为重点,按照省颁“双高双普”、教育强县标准要求,将成人教育人均1元的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依托县职教中心和镇办(社区)成人技校开展培训,组织有关方面专业技术人才,深入农村贫困户开展现代种养业科技知识和实用技术定向免费培训,确保每个农村贫困户至少有1名劳动力掌握1-2门致富技能。

第六条 将农村劳动年龄内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国家就业创业免费培训范围,对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的农村贫困人员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对自主选择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农村贫困人员,免收所有鉴定费用。实施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特助行动,重点支持农村贫困人员就业、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实习基地建设,落实贫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政策,增强对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服务能力。

第七条 对未升入普通高中的农村贫困初中毕业生优先安排接受中职教育、进入高职院校继续学习。采取“请进来、走出去、带回来”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就地开展乡土人才培训,择优选送一批农村乡土人才进入大专院校学习,到经济发达地区培训,抓好种养能人、经济能人、科技文化能人等农村乡土人才培养,积极争取对我县贫困镇村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和本土人才定向培养计划,全面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综合素质。

第八条 优先改善贫困镇村基本办学条件,按照就近、安全、方便入学(园)的原则,中心村独办、相邻小村联办、小学附设公办园(学前班)等形式,优化农村学校布局,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因地制宜办好农村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将教育经费和项目向贫困镇村学校倾斜,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贫困镇村初中、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重点支持教育信息化和学校标准化建设,到2018年使所有贫困镇村学校全部达到省颁基本办学标准,实现“宽带网络校校通”“多媒体教学设备班班通”“网络学习人人通”。

第九条 重点支持贫困镇村师资优化配置,在全县教师总编制限额内,对10人及以下的贫困镇村教学点、幼儿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编制,对学生规模较小的贫困镇村幼儿园、教学点、小学和初中按照师生比、班师比和教师周课时量相结合的办法核定教职工编制。每年将新招聘的教师优先补充到缺编的贫困镇村学校任教。每年将中省市县培训计划重点向贫困镇村学校倾斜,设立镇村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县上每年安排不少于60万元。每年安排城区优秀校长教师到贫困镇村学校交流轮岗支教,不少于应交流轮岗支教总数的10%,对支教达半年以上的,可同样享受100—600元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第十条 全面提升贫困镇村教育质量,重视加强综合素质教育,增强农村贫困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进一步加强教学指导、联片教研和质量监测,坚持镇办至少每月、县教育部门至少每季度对所有贫困镇村学校开展1次检查或抽查。建立健全关爱体系,推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代理家长制。组织城区、川道地区学校到贫困镇村学校开展“送教下乡”等活动,每学期不少于2次,选派贫困镇村学校校长教师到优质学校跟班学习,每年比例不少于总数的10%,确保农村贫困家庭子女都能接受更公平、有质量的教育。

第三章易地搬迁扶持办法

第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范围为居住在偏远深山及受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尾矿坝(库)等自然灾害危胁,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十二条 全县2016年至2020年规划实施易地扶贫搬迁19380户,全部纳入陕南移民搬迁安置规划,各镇办按照各自脱贫摘帽时限要求,安排好年度搬迁安置计划。

第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由扶贫部门负责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县移民办做好配合,镇办负责与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签订搬迁协议,明确搬迁时限、安置地点、房屋面积、补助标准、旧宅腾退等内容。镇、村两级按照陕南移民搬迁对象档案管理要求逐村建册、逐镇建档、报县建库。

第十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按照“城镇安置、上楼安置、大点安置”的工作思路,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集中安置率不低于95%,严格控制分散安置。

第十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分为城镇安置、园区安置、中心村安置三种类型。集中安置用地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在内,户均不超过0.2亩,人均建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每户建房面积最大不超过125平方米。分散安置户均占地面积不超过0.25亩,户均建房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

第十六条 根据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安置意愿,镇办政府可回购存量保障房、棚改安置房、商品房安置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具体办法按照陕南移民搬迁“四房融合”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中的重度肢残、智残、精神残疾等特殊人群,由政府通过免费提供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住房的“交钥匙”工程进行安置,可与敬老院、残疾人托养中心结合进行集中供养安置。

第十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项目由县镇两级政府严格按照工程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通过整合部门项目资金解决,既要满足实际需要,又要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所需资金按照中省市要求筹集和管理,资金补助标准在省市未明确具体政策前,仍按照我县现行陕南移民搬迁补助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小区要按照人口规模,建立归属清晰、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的社区管理体系,实行以现居住地管理人和事、户籍地管理林和地的社区化协同管理机制。要以安全保卫、环境保洁、水电管理三项职能为基础,建立覆盖所有集中上楼安置点的物业化服务体系。

第二十一条 按照“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政府兜底”的思路,依托现代工业园区、特色农业园区、精品旅游景区和新型农村社区,用好用活用足脱贫攻坚各类扶持政策,对移民搬迁对象进行精准识别、精准包扶、精准施策,创造就业岗位,实现搬迁户每户至少有1人稳定就业,确保搬迁群众有事做、能致富。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成立山阳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重大政策及配套政策、编制县级规划及年度计划、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和搬迁安置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县发改局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牵头单位,负责规划计划编报、项目申报、资金争取、方案审批等工作。县扶贫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确认和建档立卡等工作。县移民办负责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的政策衔接、安置计划落实等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统筹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镇办人民政府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计划落实。

第四章 生态补偿扶持办法

第二十三条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脱贫攻坚的关系,坚持将生态补偿资金向贫困人口集中的贫困山区镇村倾斜,做到精准识别、精准施策、精准发力,切实让贫困人口从生态环境保护中得到更多实惠,努力实现减贫脱贫与生态保护双赢。

第二十四条 适用对象: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二十五条 生态补偿脱贫实施程序:贫困人口申请,村级组织初审,镇办政府审核,县政府确定,分类登记造册,报市检查验收,逐人对标销号。

第二十六条 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按照山阳县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和落界,及时兑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二十七条 开展新一轮退耕还林。对25度以上的非基本农田坡耕地全部纳入退耕还林范围,优先安排坡耕地面积大的贫困人口。

第二十八条 聘用生态保护人员充分利用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天然林管护专项资金,优先让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就地转为生态保护人员,每月工资300元左右,每村招聘2-3人。

第二十九条 开展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创建、卫生创建、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优先聘用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为保洁人员,每村(社区)不少于2—3人,每人月工资30O—5OO元。

第三十条 优先聘用贫困人员进入专业造林队伍,实施造林绿化、环保综合治理、小流域治理等工程优先吸纳贫困人员参与,使贫困人口通过劳动生产获得收益实现脱贫。

第三十一条 鼓励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单位,优先聘用周边贫困人口从事服务性岗位或季节性工种。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贫困人口开展林地流转、林权抵押贷款,合理利用生态资源,景区开发占用农户森林资源的,收益应给农户分红。

第五章 社保兜底扶持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档救助:A档205元/人·月,B档170元/人·月,C档70元/人·月。

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以下人员按标准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时符合下列多项条件的按最高比例项进行增发,不得累加享受。7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20%;儿童每人每月增发30%;重度残疾人,视力、智力、精神残疾和一级肢体残疾者每人每月增发50%;一至三级言语、听力残疾和二级肢体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发30%;重病患者每人每月增发50%;父母离异的单亲未成年人每人每月增发30%;父母一方去世的单亲未成年每人每月增发50%;哺乳期妇女在哺乳期内每人每月增发70%;非义务制教育阶段学生每人每月增发60%。

第三十四条 对已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但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渐退帮扶”政策。农村的可按原政策再给予1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在此基础上适度延长。

第三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可纳入特困人员供养,集中供养6000元/人·年,分散供养5500元/人·年。

第三十六条 医疗救助。特困人员每人每年给予300元门诊救助金,因病住院经新农合或城镇医保,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自愿参合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因病住院经新农合或城镇医保、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一次救助比例为70%,封顶线为2万元,二次救助起付线为3万,救助比例为20%,封顶线为3万元。一般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新农合或城镇医保、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救助起付线为2万元,救助比例为40%,年封顶线为1万元。

第三十七条 临时救助。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或家庭可给予临时救助。救助对象在充分享受各项社会保障兜底政策后,仍无法达到脱贫标准的,可通过临时救助按脱贫标准补足差额,确保兜底脱贫。

第三十八条 高龄补贴。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申请享受生活保健补贴,具体标准是:年满70—79周岁的老年人50元/人·月;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100元/人·月;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200元/人·月;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300元/人·月。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补助。参合最低生活保障患者因病住院,适当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对最低生活保障患者住院治疗费用,由医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减免,对最低生活保障患者的急重危伤病急救费用,在各类保险、救助支付后的缺口资金,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将残疾人治疗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等治疗项目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第四十条 残疾补助。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一级80元/人·月,二级50元/人·月,三级30元/人·月,四级20元/人·月。残疾儿童生活补贴:对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的残疾儿童,一级120元/人·月,二级100元/人·月,三级80元/人·月,四级60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一级肢体、视力、精神、智力、多重等5类残疾人,按100元/人·月补助。

第四十一条 社保补助。对暂时没有能力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五类特殊人员,按以下标准进行缴费人口补贴:2015年前未缴费的贫困老年人,按100元/人·年的缴费档次补贴;重度残疾人(1—2级)每人每年补贴200元;中度残疾人(3级)每人每年补贴175元;计划生育双女户统一按每人每年200元的缴费档次补贴;五保户按照每人每年300元的缴费档次补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档次补贴。五类特殊人群补贴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十二条 各项救助补贴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及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建立动态调整和增长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废止,分别由由山阳县科教局、移民办、林业局、民政局、人社局、残联负责解释。

山阳县脱贫攻坚金融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扶贫工作力度,有效解决贫困农户、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村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难、担保难、发展难、风险保障低等问题,加快脱贫进程,实现小康社会目标,根据中省市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创新金融扶贫机制的有关要求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面向农村、面向贫困户、面向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以促进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为目标,以信贷资金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以精准扶贫储备金贷款和农村、农业保险为载体,以建立风险补偿机制为防范措施,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全面提高贫困户贷款覆盖率,有效降低贫困户融资成本,加大扶持贫困户发展产业,融合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和精准扶贫,为脱贫攻坚、实现“两个确保”提供金融支撑。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政府引导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银行参与,农户贷款,干部帮扶”的工作机制,引导金融资本向贫困村、贫困户倾斜。

第四条 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和政策扶持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促进金融扶贫健康有序开展,保证金融机构效益,使贫困群众得到实惠。

第五条 产业引领的原则。坚持以产业发展为引领,帮助和扶持贫困户提升自我发展能力,提升县域农业产业化水平。

第六条 风险可控的原则。在县政府公众信息网等媒体定期公告公示贷款、贴息、贴保扶持对象名单,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审计、金融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建立风险分散和防控机制,有效控制金融风险。

第三章 对象范围

第七条 实施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能带动贫困户脱贫或吸纳贫困户就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八条 实施范围。主要扶持上述对象在县域内发展种植、养殖等特色产业,支持贫困户购买农机具、生产资料,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等。

第四章 信贷扶贫

第九条 资金安排。县财政整合各类金融扶贫专项资金3000万元作为精准扶贫贷款储备金,储备金存入放贷银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放贷银行按照l:10放大比例放贷。储备金计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存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贴息资金由县财政整合小额信贷贴息、创业促就业贷款贴息等财政贴息资金,按照扶贫贴息贷款计划和贴息办法据实贴息。补偿资金由县财政按照储备金贷款累计发放额的3%筹集呆坏账准备金,用于呆坏账的核销和扶贫贷款损失。具体按《山阳县精准扶贫储备金贷款呆坏账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放贷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合作共赢的原则,通过竞争确定金融扶贫放贷银行。鼓励县域各金融机构参与精准扶贫储备金贷款,降低利率,提高服务,简化程序,快捷便民,使群众享受更多的实惠。

第十一条 信贷产品。开发农户贷和产业贷两种信贷产品。农户贷的放贷对象为在册贫困户,贷款额度为一般控制在5万元以内,如因产业发展需要,最高贷款额度为1O万元,期限原则不超过3年。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利息执行月基准利率(2016年为3.96‰),扶贫资金全额贴息;贷款超过5万元的,超出5万元的部分另笔发放,利息在执行合作银行下调利率(2016年执行月利率为6.6‰),扶贫资金给予5 O%贴息,农户承担5O%利息。产业贷的放贷对象为能带动贫困户脱贫或吸纳贫困户就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额度根据客户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贷款需求、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最高额度为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年贴息率3%。鼓励和支持各金融机构开展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等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加大创业担保贷款、电商扶贫贷款、助学贷款、妇女小额贷款、康复扶贫贷款实施力度。探索设立扶贫开发公司,创新脱贫攻坚融资平台,为贫困户和各类带动贫困户脱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第十二条 贷款程序。扶贫部门每季度向放贷银行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扶贫产业融资项目需求库名单,放贷银行根据名单对贫困户和扶贫产业项目进行评级授信。

农户贷:贫困户申请——包扶干部预审——镇办初审——银行审核放贷。

产业贷:企业(合作社)申请——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银行审核放贷。

第十三条利息补贴。按照“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对按时偿还本息的贫困户给予贴息。农户贷:每年终由镇办负责收集贫困户贷款申请审批表复印件、季度利息结算单,组织财政、扶贫和放贷银行按照在册贫困户名单和放贷名册进行初审,并公开公示7天无异议后,以镇办文件上报县扶贫局,县扶贫局会同县财政局和放贷银行等单位审核后,对贷款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县财政局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贫困户;对贷款超过5万元的部分利息,由贷户按季向放贷银行全额结息,年终贷户持全年结息凭证申请财政50%的贴息。产业贷:贷款主体每季度向放贷银行进行利息结算,贷款期满一年由贷款主体提供贷款申请审批表复印件、利息结算单、带动贫困户(搬迁户)收入清册,由县扶贫局、县财政局和放贷银行确认后,县财政局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贷款主体。

第五章 保险扶贫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各保险业机构在山阳的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保险产品。稳步推进农村小额人身、一元民生、农房保、核桃、森林、公益林、能繁母猪等政策性保险,扩大白山羊、板栗等产业保险试点,鼓励开发茶叶等农产品价格、贫困户融资保证担保等保险产品。

第十六条 费率及贴保。认真落实省市政策性保险费率和政府费率补贴政策,加大对新开发扶贫险种补贴支持。

第十七条 保险程序。对新开发的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申请,并拿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县财政、扶贫部门核准同意后,报县政府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 风险防范

第十八条 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放贷银行与政府在合作共赢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分担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损失风险,并在后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九条 建立风险口叫停机制。当放贷银行贷款逾期率(含欠息)达到15%或承保保险公司简易赔付率超过150%时,立即暂停此项业务,杜绝风险发生。

第二十条 建立欠款追偿机制。扶贫贷款(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损失风险发生后,县财政在按约定比例向银行(保险)赔付的同时,银行(保险公司)和扶贫部门联合向借款人进行追偿,追偿回的贷款本息按照原赔偿比例进行资金回补,对有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由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第二十一条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扶贫贷款(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开办过程中发生的贷款损失,按约定比例给予放贷银行(担保机构)补偿。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财政、扶贫、审计、人社、农业、林业、经贸、旅游、人行、农商行、保险机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金融扶贫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考核,定期召开金融扶贫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金融扶贫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局,具体负责金融扶贫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明确工作职责。县扶贫局定期向放贷银行和相关部门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扶贫产业发展融资项目库名单,负责金融扶贫工作的日常统计和监测,做好金融扶贫扶持对象的筛选和金融扶贫贴息、贴保、风险补偿等认定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金融扶贫专项资金筹集、管理、拨付和监督使用;县审计局负责对金融扶贫资金使用进行审计和使用效益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农业、林业、经贸、旅游等部门协助贫困户确定发展项目,帮助企业发展生产;人行负责对金融扶贫的货币政策和业务指导、支农、扶贫再贷款规模的运用和监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金融知识宣传普及,优化县域金融环境;放贷银行负责扶贫信贷的调查、发放、收回管理和扶贫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使用管理等工作;保险机构负责保险扶贫工作开展,提供优质高效的理赔服务,负责扶贫保险保费补贴、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各镇办要明确专人负责金融扶贫工作,与放贷银行和保险机构做好对接,具体做好本辖区的金融扶贫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加大信贷投入。放贷银行要扩大信贷资金投入总量,保持对县域贫困户信贷投入总量持续增长,涉农各项贷款增速高于全县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贫困户贷款增速高于农户贷款平均增速,放贷银行应将新增可贷资金70%以上留在当地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完善服务网络。放贷银行要建立县、镇、村金融机构精准扶贫储备金贷款一站式服务绿色通道,在各镇村设立精准扶贫储备金贷款服务平台,确保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各金融机构要加快延伸服务网络,拓展金融扶贫业务范围;加快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尽快实现金融扶贫“镇镇有机构、村村有平台、人人有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识别扶贫贷款(保险)对象,建立扶贫信息共享机制,对所有贫困村的贫困户基本信息资料和贫困户每年贷款意愿、用途、数额、期限等信息与金融机构实行信息共享。严格界定贷款用途,监督贷款户将贷款用于发展增收产业。探索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量化到户、股份合作、入股分红、滚动发展”的方式与确无经营能力的贫困户建立脱贫链接,集中使用小额扶贫贷款。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对诚实守信按期还款的对象,优先考虑续贷或增加贷款额度;对恶意拖欠资金,形成不良记录的对象,在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并明确不受理次年的贷款申请。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

第二十七条 加大考核奖惩。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镇办、各部门和各金融机构金融扶贫工作定期检查,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级金融主管部门,作为金融机构行政许可、监督评级、银行高管履职评价的重要参考。各金融机构要将金融支持贫困户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生产业务纳入对各分支机构和人员的年度考核范围,加大费用补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 日废止。由县金融办、扶贫局负责解释。

山阳县脱贫攻坚资金整合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县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完成,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商洛市脱贫攻坚资金整合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扶贫开发工作全局,以加快脱贫致富为目标,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集中投入,聚焦重点,精准发力,切实解决制约贫困地区生产、生活和发展的瓶颈问题,着力构建投向科学、结构合理、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脱贫攻坚资金整合机制,推动贫困人口彻底脱贫。

第三条 基本原则:规划引领、统筹安排;渠道不乱、用途不变;聚焦脱贫、精准滴灌;捆绑使用、各记其功。按照脱贫攻坚决战阶段的战略部署和“六个精准、五个一批”的脱贫思路,以脱贫攻坚规划为依托,以县政府为整合主体,采取上下联动、纵横结合方式,构建“项目统筹、资金整合、监管统一、绩效考评”的整合体系,将整合资金捆绑使用、优势互补,集中财力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确保实现2020年区域性整体脱贫。

第一章 资金整合的范围

第四条 脱贫资金整合范围按用途分为:基础设施类、发

展特色产业类、转移就业类、易地搬迁类、生态保护类、教育脱贫类、医疗保险和救助类、社会保障兜底补助类和其他类等九大类资金。

第五条 基础设施类主要包括:村道硬化资金、饮水安全资金、河堤修复资金、动力农电资金、标准化卫生室建设资金、村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资金等。

第六条 发展特色产业类主要包括:产业扶贫资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资金、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现代农业产业资金、农业园区发展资金、陕南循环发展和一县一产业资金、国债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等。

第七条 转移就业类主要包括:雨露计划培训资金、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人人技能工程培训资金、创业促就业资金等。

第八条 易地搬迁类主要包括:扶贫搬迁、生态移民、以工代赈移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治理、防洪工程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等。

第九条 生态保护脱贫类主要包括: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天然林保护资金等。

第十条 教育脱贫类主要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资金,薄弱学校改造资金等。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和救助类主要包括: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大病保险补贴、大病医疗救助、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缺陷项目资金、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等。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兜底补助类主要包括:农村低保补助资金、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五保户供养补助、残疾人生活补助、农村社会救济、养老保险补贴等。

第十三条 其他类主要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其它脱贫攻坚专项资金,贫困村的其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清理收回的部门存量专项资金,部门年度经费结余、其它各类社会资金等。

第二章 整合工作流程和方式

第十四条 完善整合工作程序。财政局根据脱贫攻坚总体规划确定的项目和资金需求,会商各相关部门,提出脱贫资金整合规划和年度整合方案的意见,经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以文件形式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 统筹整合方式。围绕重点区域抓板块整合。根据当地的脱贫攻坚规划和布局,集中投入、规模开发、以点带面,使其成为区域脱贫的领先者;围绕脱贫产业抓行业整合。突出做大、做强、做精、做优脱贫产业,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发展优势;围绕重点脱贫项目抓增收整合。发挥带动项目的聚集效应,“以大带小”、“以少吸多”,整合和统筹安排各类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扶贫项目;围绕“五个一批”抓全面整合。强化政策协同发力,“挪穷窝、兴产业、拔穷根、换旧貌”并进,增强贫困户的造血功能,切实提高脱贫成效;围绕易地脱贫搬迁抓整合。围绕实现贫困户“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多方整合项目资金,支持就业创业、技术培训、移民社区管理等,从根本上解决贫困户脱贫问题。

第十六条 规范整合项目申报。对切块到县的资金要依据整合规划和年度方案安排项目,对非切块资金依据整合规划和年度方案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对口申报,分头争取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整合资金管理、监督和考评

第十七条 严格项目实施。整合项目的实施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分头施工、统一验收”的要求,坚持项目法人制、公告公示制、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竣工验收制、责任追究制的规定;项目实施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整合项目实施进度坚持定期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规范资金管理。脱贫攻坚整合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往来核算按《会计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要求办理,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和执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分类会计核算仍由项目主管部门按原渠道进行。

第十九条 强化考评。整合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竣工决算,并委托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由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和考核,对整合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整合计划完成情况、项目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等进行全面绩效考评。

第二十条 加强监督。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整合资金的监督检查,防止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的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废止。

山阳县领导干部包抓镇村脱贫攻坚工作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脱贫攻坚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夯实领导干部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县级领导

第一条 全县成立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县委书记任第一组长,县长、县人大主任、县政协主席任组长,县委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县级领导任副组长。

第二条 每个镇(办)确定一名县级四套班子的领导包抓,并任镇(办)脱贫攻坚工作组组长。

第三条 县四套班子成员和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每人负责包抓1个贫困村(社区)、6户贫困户。

第四条 负责指导编制本县和所包抓镇(办)、村(社区)的脱贫攻坚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

第五条 整合中、省、市、县各级包扶力量,统筹做好脱贫项目的争取、立项和组织实施,全面落实各项扶贫政策措施,实现脱贫攻坚“六个精准”。

第六条 每月下基层调研脱贫攻坚工作不少于1次,及时研究解决脱贫攻坚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组织对镇办(工作组)、村社区(工作队)脱贫攻坚工作开展督促检查、日常考勤、定期考核和综合评估。

第八条 每半年报告一次履行脱贫攻坚工作职责和包扶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章 县级部门主要领导

第九条 负责包抓1个贫困村,并任驻村工作队队长。

第十条 组织本部门科级干部、一般干部每人包抓6-8户贫困户。

第十一条 负责指导编制包扶村(社区)脱贫攻坚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抓好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将项目、资金、技术、信息、政策等向贫困村倾斜,每月深入包扶村调研1次,及时研究解决基层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服从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镇(办)脱贫攻坚工作组和县委、县政府的管理,完成交办任务,接受检查考核,每半年报告一次包扶村(社区)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章 镇(办)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

第十四条 按照县脱贫攻坚实施规划,每年组织实施1-5个贫困村实现如期脱贫摘帽,全面完成年度贫困人口脱贫任务,履行脱贫攻坚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组织本镇(办)科级干部、一般干部每人包抓6-8户贫困户。

第十六条 负责组织实施包扶村(社区)脱贫攻坚规划,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抓好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发挥贫困户主体作用,激发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因村因户因人分类施策,确保一村一策、一户一法帮扶举措精准落地。

第十八条 服从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镇(办)脱贫工作组和县委、县政府的管理,完成交办任务,接受检查考核,每季度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废止,由山阳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山阳县脱贫攻坚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考核目的。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的考核机制,引导各部门(单位)在精准施策上出实招、在精准推进上下实功、在精准落地上见实效,确保打赢全县脱贫攻坚战。

第二条 考核依据。中省市县脱贫攻坚决定、实施意见、工作机制及脱贫攻坚目标责任。

第三条 考核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坚持结果导向、注重实绩;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坚持权责明确、严格奖惩。

第四条 考核对象。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镇(办)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村(社区)脱贫攻坚工作队,贫困村驻村干部(含第一书记)。

第五条 考核内容。脱贫攻坚考核内容针对考核对象分别确定。

(一)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

1.计划制定情况。是否制定年度包扶计划、五年脱贫规划及实施方案;针对贫困户的致贫原因、贫困类型和实际困难,是否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计划;是否制定贫困村、贫困户增收产业发展规划;是否制定贫困村农特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计划等。

2.体制机制建立情况。脱贫攻坚工作人员配备、制度设计是否健全完善,因村因户因人帮扶措施是否精准到位,脱贫路径是否与脱贫攻坚相适应;扶贫工作机制创新、模式建立是否具备长久性和可复制性。

3.工作开展情况。围绕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目标,在发展增收产业、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资金支持、技术帮扶、政策帮扶、销售帮扶等方面是否为贫困户提供有效途径,包扶领导干部是否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是否与贫困户签订双向承诺书。

4.帮扶成效情况。包扶贫困村村容村貌是否改变、人均收入是否增长,家庭条件是否改善,是否兑现双向承诺,是否帮助包扶贫困村摘帽、贫困人口如期实现脱贫,帮扶工作是否得到包扶村和贫困户的认可。

(二)镇(办)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考核内容

1.目标任务分解情况。围绕“两个确保”总体目标,分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退出等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是否科学、精准;是否逐村(居)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是否做到了组织领导到位、安排部署科学、责任分工明确。

2.精准措施推进情况。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要求,是否扎实开展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工作,是否科学制定脱贫攻坚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是否做到因村因户因人施策、因致贫原因施策、因贫困类型施策;是否足额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合规,资金投入与增长是否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要求相匹配。

3.攻坚任务完成情况。根据逐级签定的脱贫攻坚责任书和省市县下达的年度脱贫任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减幅、“五个一批”脱贫人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贫困村产业培育、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公共服务保障、贫困村退出等,是否达到标准和时限要求;资金投入、项目安排是否精准,是否与脱贫成效相印证、相支撑,是否存在“假脱贫”、“被脱贫”和“数字脱贫”现象。

4.体制机制建立情况。脱贫攻坚工作体系组建、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设计是否健全完善,是否精准有力,是否与脱贫攻坚相适应;扶贫工作机制创新、路径探索、模式建立是否具备长久性和可复制性。

(三)村(社区)脱贫攻坚工作队考核内容

1.机构组建情况。脱贫攻坚工作队组建是否到位,抽调人员能力素质是否过硬,驻村帮扶任务分工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

2.工作开展情况。贫困村、贫困户的贫困现状、致贫原因、贫困类型、脱贫需求是否摸清,帮扶对象是否精准确定;是否紧密结合脱贫攻坚部署安排,科学制定贫困村脱贫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脱贫目标、帮扶路径、帮扶责任人和脱贫时限;是否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要求,协助包扶村组织实施扶贫项目,做到因村施策、因户施法;是否积极筹措、争取、引进、落实帮扶项目和资金。

3.帮扶成效情况。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一村一品”产业培育、社会事业是否取得进展;制约村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来源是否稳定建立,到户扶贫效果是否明显;年度减贫任务、贫困村摘帽是否按期完成;群众满意度如何;在脱贫模式、典型培育上有无创新。

4.日常管理情况。驻村帮扶各项工作制度是否建立完善;工作和生活条件是否得到保障;工作队员出勤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有无“走读”现象;驻村工作日志、工作档案是否规范建立。

(四)包户扶贫干部考核

1.计划制定情况。对贫困户的家庭状况是否全面了解,是否针对贫困户的致贫原因和实际困难,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包扶计划。

2.工作开展情况。围绕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目标,在发展增收产业、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送政策、送信息、送技术等方面是否为贫困户提供有效帮助,领导干部是否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3.帮扶成效情况。包扶户收入是否增长,家庭条件是否改善,是否兑现双向承诺,是否帮助包扶户如期实现脱贫,帮扶工作是否得到包扶户的认可。

第六条 组织形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镇办脱贫攻坚工作组进行考核;各镇办脱贫攻坚工作组负责对县级包扶部门、脱贫攻坚工作队和包户干部进行考核。

第七条 方式方法。脱贫攻坚考核实行季度督查、半年考核与年终评定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估相结合、分类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分次考核采取听取汇报、随机抽查、查阅资料、走访农户、召开村民座谈会等方式进行。脱贫攻坚考核实行百分制,按加权平均法计算总得分,其中季度督查得分占20%,半年考核得分占30%,年终评定得分占50%。具体考核指标体系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依据考核工作、考核对象、考核内容分次分类制定下达。

第八条 等次评定。对脱贫攻坚工作队和包户扶贫干部考核按得分评定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等次;考核得分60-89分(含60分),为合格等次;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 结果运用。脱贫攻坚考核结果纳入县级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以及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镇(办)党委、政府脱贫攻坚考核,对季度督查前三名和后三名相应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加减3分、2分、1分,并在山阳电视台通报名次;对半年考核前三名和后三名相应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加减5分、3分、1分,并分别在点评会上介绍经验和表态发言;对年终综合评定前三名和后三名分别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加减7分、5分、3分。对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发生禁止行为事项,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以及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视情节约谈提醒、诫勉谈话和严肃追责。对脱贫攻坚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实行一票否决。对排名末位并未完成当年减贫任务的,对主要领导岗位调整,对分管领导实行免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阳县精准脱贫示范村建设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快我县脱贫攻坚工作步伐,全面检验精准脱贫示范村建设工作成效,按照《山阳县脱贫攻坚实施规划(2016-2020年)(试行)》、《山阳县精准脱贫示范村建设实施方案》,特制定本考核试行办法。

第二条 按照“精准到户、量化到村、考核到镇、点面结合、观摩推进、严格奖惩”的要求,精准脱贫示范村考核坚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群众公认、综合考评的工作原则,实行平时督查、年终考核验收、观摩评价,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力求做到全面客观公正评价镇(办),村(社区)脱贫攻坚工作。

第三条 精准脱贫示范村建设考核的对象为各镇(办)、各村(社区)。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项目资料管理:实施规划、组织机构、项目整合、资金台账等。

(二)项目建设任务:以《山阳县年度精准脱贫示范村建设实施方案》为依据,主要考核增收产业培育、基础设施改善、社会民生保障、基本素质提升、基层组织建设和脱贫成效六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项目整体形象:项目实施进度、规划布局、整体建设情况。

第五条 考核采取平时督查考核、年终考核验收、现场观摩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考核。

第六条 考核赋分

精准脱贫示范村建设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

(一)平时督查考核得分:平时督查考核按20%计入综合考核总成绩。平时督查考核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下设督查考核部督查考核得分为依据。

(二)年终考核验收实行百分制,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考核验收组年终考核验收得分为依据,按50%计入综合考核总成绩。

(三)现场观摩考评得分:以现场观摩考评得分为依据,按30%计入综合考核总成绩。

第七条 考核方式方法

(一)平时督查考核

平时督查主要由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督查考核部组织实施,主要督查各类报表、档案资料、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督查工作计划、工作措施、项目进度情况等。包括季督查、半年督查考核。

(二)年终考核验收

年终考核验收由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组织实施。

1.项目资料管理(5分)。主要检查脱贫攻坚示范村建设规划、组织机构、资金台帐(账目清楚、规范、准确)情况及项目进度表(门类齐全、内容详实、报送及时)等资料,以查资料为依据,符合要求得该项总分,否则酌情扣分。

2.项目建设任务(90分)。由增收产业培育、基础设施改善、社会民生保障、基本素质提升、基层组织建设和脱贫成效六项组成,按实际完成百分比计分。各大项及子项全部完成规划建设任务的得该项总分,部分完成按比例折算计分;算出各大项平均完成率,再乘以该项分值,计为该项实际得分。某个子项目完成100%以上,按100%计算。

(1)增收产业培育(55分)

①村(社区)产业基地项目(30分)。主要查看村(社区)3个产业项目基地(每个基地10分),任选三项达到以下标准得10分,每项完成90%得9分,每下降10%扣1分,扣完为止。(养殖:猪5000头、鸡50000只、牛100头、羊1000头、蜜蜂300箱、水产100亩;林果:核桃1000亩、板栗1000亩、茶叶1000亩、水杂果100亩;食用菌:香菇20万袋、木耳10万袋、魔芋500亩、蔬菜100亩、九眼莲100亩、马铃薯1000亩、油菜1000亩;中药材:黄姜1000亩、丹参500亩、天南星500亩、柴胡300亩、苍术200亩、白芨100亩、黄芩500亩、猪苓100亩、板蓝根500亩、连翘1000亩、油牡丹500亩、天麻100亩;旅游服务:手工艺品20人、农家乐10户、农产经营20人)。

②贫困户产业增收项目(18分)。随机抽取6户(每户3分)有发展能力的贫困户,每户查看得到金融扶持得1分,得到技能培训1次以上得1分,产业增收达到稳定脱贫得1分,否则此户为0分。

③村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7分)。村(社区)至少有两个特色产业合作社和一个从事农产品收储、加工、包装、销售的营销组织得7分,每少一项扣3分,扣完为止。

(2)基础设施改善(5分)。通村、通组路全部硬化,入户路80%硬化,便民桥、灌溉渠、河堤等设施完善;90%以上的群众有安全饮水;组通生产用电,户户通电;解决无房户住房困难,危房户安全住房;村庄规划有序,院落硬化绿化,厨、厕、圈全面改造,达到卫生标准;视讯覆盖和入户率达到90%、80%以上,村通宽带。全部达到得5分,每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3)社会民生保障(5分)。村有卫生室,配备有执业资格的卫生人员,大病得到救助;新型合疗全覆盖和养老保险应缴全交;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五保户集中供养;各项惠农政策执行到位。全部达到得5分,每少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4)基本素质提升(5分)。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全部接受学前一年、九年义务教育;初中毕业生全部升入高中、职中或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学习;高中毕业生未升入大学,接受职业教育;做到适龄人口(16-50岁)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培训2次以上,每人掌握1-2门实用技术或1-2项就业技能,并能稳定就业。全部达到得5分,每少一项扣2分,某项未全部达到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5)基层组织建设(5分)。村“三委”会班子健全,凝聚力、战斗力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村“三委”会办公场所、办公设施齐全,规章制度健全,“365便民服务”、脱贫攻坚示范村建设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运作规范、成效明显;积极开展“文明新村”创建活动,不断提高民主管理水平,群众对村班子和村务管理满意率85%以上,对社会治安满意率95%以上,计划生育率100%,“文明户”占全村农户80%以上;无违法案件、无安全事故、无超生现象、无群体性或越级上访目标。全部达到得5分,每少一项扣2分,某项未全部达到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6)脱贫成效(15分)。贫困人口人均纯收入(10分):村(社区)所有贫困人口(兜底保障人口除外)人均收入达到当年当地人均平均水平的90%得10分(且收入来源70%来自产业收入),每下降3%扣1分,扣完为止;贫困发生率(5分):贫困村贫困发生率下降到5%以下得5分,每升高1%扣1分,非贫困村贫困发生率下降到3%以下得5分,每升高1%扣1分。

3.整体形象(5分)。整体形象是考核组通过现场查看、对比、评议后对示范村项目建设质量、建设成效和外观总体形象的综合评价。按优秀、良好、较好、一般四个格次打分,优秀得4.5—5分、良好得4—4.4分、较好得3.5—3.9分、一般得3—3.4分。

(三)现场观摩考评

1.观摩内容。观摩考评重点查看产业基地、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和贫困户产业发展情况,按照点面结合的要求,每个镇(办)每年抽取2个村(社区),具体查看1个专业合作社、2个产业基地、5户相对集中的贫困户。并对镇(办)当年发展的产业园区、产业联合社、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作为加分项目予以观摩评分,直接计入考评成绩。

2.参加人员。现场观摩考评活动由县上四套班子领导、各镇(办)党委书记、镇长(主任)、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

3.观摩排名。观摩考评实行实名制,参加观摩人员按照观摩总体印象将观摩的精准扶贫示范村从前至后排出名次,只填写名次,不能出现并列名次。观摩考评成绩由督查考核部成员单位汇总。

第八条 综合考核排名办法和奖惩

精准脱贫示范村的年终综合考核,综合排名依次分为村排名、书记包抓村排名、镇长(主任)包抓村排名、镇(办)排名。依据年终综合考评镇(办)得分排名,兑现奖惩和责任追究。对综合考评结果进行全县通报、电视公示,对综合考核排名靠前的5个镇(办)、20个村(社区)予以资金奖励,对排名靠后且未完成年度脱贫任务的3个镇(办)、10个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县委在选人用人时,对排名靠前的镇(办)主要负责人优先考虑使用,并对连续两年排名靠后的镇(办)负责人予以组织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9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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